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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类案检索运用从“个案到类案”促进执行合同裁判标准统一

作者:贺法  发布时间:2024-06-07 08:57:20 打印 字号: |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落实党委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精准把握司法办案的力度和温度,深化《关于深化类案检索制度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实,将提交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上会案件均实行强制类案检索和报告,进一步树牢“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意识,有效探索类案检索制度与审判权运行体系的有机衔接,妥善高效办理涉企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2024年以来,贺州中院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涉企案件7件,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5件,类案检索适用率100%,实现涉企案件“从个案到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

按照“范围规范、运行规范、体系规范”的原则,通过强化对类案强制检索工作的强制性要求,进一步解决了类案强制检索工作“难识别、平台广、范畴杂”问题,具体做法如下:

一、明确四类主体与三个范围,构建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范围规范”

(一)明确检索工作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

规定法官助理、承办人、审管办、审委会为类案检索工作责任主体,法官助理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明确必须强制制作书面检索报告的范围。审管办对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及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审判监督管理,并作为案件评查与审判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审委会对于预判结果偏离或改变类案裁判规则的待决案件进行审查讨论。

(二)明确类案检索的案件范围及检索内容

规定8类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流转归档备查:(1)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2)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3)院、庭领导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检索的;(4)合议庭对法律适用认识不统一或者内部存在重大分歧,难以做出决定的;(5)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6)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类案的生效裁判支持自己主张的;(7)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8)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原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并在专业法官会议上就案件被发改原因进行分析时作出说明。通过检索生效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内容,并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有效比对,系统评估案件裁判规则适用与合议庭采纳情况。

(三)明确类案检索的区间范围及平台范围

以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高院参考性案例等六项区间作为规定类案强制检索范围,通过对标检索案例标准与指引从根源防范类案非类判等问题发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主动打通检索渠道,利用法院系统内网优势,以广西法院类案检索系统、法信、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知网等平台为内网依托,拓展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网等平台为外网补充,形成“内网强化+外网补充”内外结合检索方式,为类案提供多维度、多层面检索场景,优化检索便利度。

二、强化识别提炼与预判纠偏,实现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运行规范”

(一)细化检索要素,精确提取关键

围绕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大模块,明确各模块可以通过当事人、案由、交易类型、涉及部门法等12项类案识别要素区间形成搜索体系对类案进行检索,并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在三大模块方面的相似性进行比对,有效提取类案关键要素。及时区分待决案件差异化要素,通过要素比对、甄别分流及有效过滤,排除非类案检索结果,有效选取合格类案,发挥类案检索结果对个案裁判规则的指导作用。

(二)强化研析,精准提炼类案规则

通过多平台检索,对已生效检索案例与待决案件进行裁判文书语义分析、差异化分析,有效提炼类案裁判规则,对案件通过类案检索报告将类案处理规则固定化、具象化,对类案规则有效提取与规范适用,充分保障法律适用的预见性与统一性,有效发挥法律适用统一与司法智能化作用。

(三)严守准绳,抓实偏离审查

对于检索结果明确类比审查与对比审查两种不同审查方式,规则相同的类案作出同类判决,裁判核心要素不同的案件作出区分判决。对于待决案件拟做出的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偏离或改变类案与关联案件裁判规则的,要求审判组织进行论证说明。对于案件讨论中发现排除适用最高院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与广西高院参考性案例等范围的案件,要求逐级提请审委会讨论。在2024年以来上会的案件中,未发现偏离或改变类案裁判规则的案件,检索适用的类案,均采纳或类比适用有效检索类案规则,检索结果应用率达100%,通过类案检索规则有效规范涉企纠纷裁判标准统一。

三、统筹机制衔接与辖区统一,形成类案检索衔接机制“体系规范”

通过强化类案检索机制与本院“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审判权运行体系及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审判业务指导功能的关联适用,有效推动类案检索制度从扁平化到立体化运行,发挥涉企纠纷实质化解决司法智力成果效能。

(一)完善内部机制衔接体系建设

以本院审判权运行体系功能为依托,对于提交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强制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并制作报告,确保上会案件由审判组织源头强化类案适用统一标准。与本院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提级管辖工作制度有效衔接,以各类会议智慧凝聚作用为抓手,对类案审理要点有效总结、裁判标准统一。

(二)发挥辖区涉企纠纷裁判示范效力

以改判、发回案件为切入点,对基层法院上诉案件的类案间裁判尺度及审判思路不统一的情况集中梳理甄别,及时对接基层涉企案件审判需求,民商事审判团队一季度一发改案件随案评查、一次发改案件讲评析座谈会,定期撰写二审改发分析并向基层法院发布。在提级管辖案件中充分发挥类案检索制度效能,通过庭前对类案裁判规则规范适用,做好案件审理预判,着力优化执行合同司法供给,发挥提级管辖案件普遍指导作用,有效促进“类案类判”。

(三)扩大区域涉企纠纷司法品牌效力

通过规范类案强制检索制度运行,辅以偏离审查机制防范,稳妥审理各类群体性、涉民生、涉小微企业金融案件,确保案件准确查明事实,加强法律释明,审慎处理各类法律关系。以类案规则为基础不断实践创新,执行合同在参加第三方评估中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获得全区第一,类型化、精准化、智慧化、一体化多元解纷,构建民商事简案一二审全流程一体化审理模式、执破融合等改革创新,特别是谋快巧惠执行工作法被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有效凸显贺州法院案件质效持续向好向优司法品牌效力,充分发挥改革示范效果。

 


 

来源: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