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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案
经营者虚假宣传,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作者:贺法  发布时间:2024-07-30 11:51:4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经营某旗舰店,销售内蒙古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亚麻籽油,宣传该产品为有机亚麻籽油,并承诺“假一赔十: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现金券赔偿”。陈某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向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旗舰店购买上述品牌有机亚麻籽油礼盒装5L食用油6瓶,共计714元。陈某某收到快递后开启1盒食用,事后检查货物情况,发现商品包装上并未有有机码认证标识,认为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构成欺诈行为,为此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同意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陈某某损失。

【裁判结果】

2022年3月16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11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一、石家庄某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陈某某货款714元,同时陈某某向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退回案涉的“邴雯润家有机亚麻籽油冷榨家庭食用油坝上纯正胡麻籽油礼盒装5L”6瓶(退货所需运费由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二、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某某214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未申请再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关于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宣传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拼多多平台旗舰店发布的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信息系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对案涉商品发布的广告内容的一部分,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陈某某在购买案涉产品时,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均为“有机亚麻籽油”,但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有机食品。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案涉产品为有机产品,但未能提交其享有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资格的证据,亦未向法院提交有机产品销售证,无法证明案涉产品为有机产品。据此,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与商品真实信息不符的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存在欺诈情形。

陈某某要求十倍赔偿应否得到支持?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亚麻籽油是合格产品,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将其亚麻籽油假冒有机食品予以销售,庭审中陈某某亦确认食用案涉亚麻籽油后并未产生不良后果,未对陈某某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故其主张价款十倍赔偿,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价款的三倍赔偿陈某某,即赔偿陈某某2142元。案涉产品虚假宣传,影响了陈某某的知情权,陈某某主张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消费者向经营者购买商品时不知道该商品包装标识存在虚假的情形,以生活消费的目的购买该商品,并请求退还购货款并赔偿损失。消费者主观上因虚假宣传而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经营者销售存在虚假宣传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方可主张十倍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高质量的商品,但优劣程度往往参差不齐。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能心存侥幸。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负有向消费者全面、客观、详尽、真实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宣传,以保障消费者全面了解所购商品。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有机食品时,不要被商家的虚假信息所迷惑,而要仔细核查食品包装上是否标注有机食品、有机码及商家是否持有有机产品销售证件。同时,要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在遇到以次充好的情况下要及时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