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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涉企案件审判白皮书
作者:贺法  发布时间:2024-08-03 09:08:2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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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一)案由相对集中

(二)新类型案件涌现

(三)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

(四) 涉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

(五)案件调撤率较高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暖企有心,问需纳谏零距离。

(二)安企有方,多元解纷齐发力。

(三)护企有力,高效司法加速度。

(四)助企有为,巧执纾困解痛点。

三、法律风险提示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二)商事缔约及履行法律风险

(三)知识产权风险

(四)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五)财税法律风险

(六)应急处理与法律援助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善意文明“惠”执行 助企纾困解难

案例二: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企业重整获新生,打造“交房即交证”的房地产破产审判贺州模式

案例四:暖企服务|司法服务进企业,执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巧用活封促和解 助力企业纾困境

案例六:打造物业纠纷防治融合 多元解纷助企发展

案例七:调裁执一体化一站解纷:渡企业“难关”,解工人“薪”愁

案例八:深入纠纷一线 巧妙化解涉商铺出入通道排除妨害纠纷

案例九:依法适用公平原则 酌减租金助企纾困

案例十:善意保全促和解 助力实现三方共赢

案例十一:用人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履行正常离职手续

案例十二: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审查对接人员身份不严 交易存风险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21年至2023年,贺州法院共受理涉企业纠纷案件18927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共计813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共计4757件;准许撤诉的案件数共计3283件;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数共计1661件。调解率达25.13%,撤诉率达26.12%。

该类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由相对集中

案件主要为合同类纠纷,在受理的18927件涉企案件中,合同纠纷数量为13492件,占比71.28%,其中以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数量较少,近三年来仅有237件,主要是股权转让纠纷(107件)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8件)。涉企案件中,简案数量达13833件,占比73%。

(二)新类型案件涌现

除传统纠纷类型外,近年来出现新类型纠纷,如新类型融资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权纠纷、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中产生的纠纷等,面对新类型案件的立案、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来研究、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法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类纠纷,一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小区服务质量不佳,业主集体拖欠物业费,引发群体诉讼。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受疫情及经济下滑的影响,部分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导致业主提起诉讼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提起群体违约金诉讼。三是劳务合同纠纷或劳动争议案件,该类案件人数众多、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

(四)涉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

贺州市辖区内矿资源丰富,涉矿案件数呈连年不断上升趋势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同为贺州法院辖区内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涉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总体上呈主体多、利益大、分歧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不少案件还与政府行为和政策调整相关。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借用资质、层层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现象多发频发,部分案件还涉及人数众多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大,疑难复杂难审理。

(五)案件调撤率较高

因案件类型多为简案,在案件处理方面,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比较高,大量案件通过多元解纷手段将纠纷矛盾化解在一审法院。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

贺州法院主动作为,精准对焦企业司法需求,创新“暖企有心、安企有方、护企有力、助企有为”举措,“一年一主题”持续打造“同心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之暖企服务月”活动品牌,逐渐探索出护航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贺州司法模式。2022年在“保护中小投资者”营商商环境指标中排名全区第一。2022年9月,贺州市两级法院与贺州市两级工商联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了同心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之“暖企服务月”活动,2023年4月联合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开展同心助力中小微企业之“暖企服务月·知识产权保护篇”活动。形成的典型经验连续两年被广西高院以简报刊发推广。

(一)暖企有心,问需纳谏零距离。

一是“订单式”司法服务。全市两级法院均与工商联联合设立“联合解纷工作室”,常态化开展企情收集、问题研判和会商解决等工作,找准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把握企业法律需求靶向施策,通过开展面对面沟通、点对点解难,为企业提供“订单式”司法服务。“联合解纷工作室”成立以来,累计为235家中小微企业家、经营者等提供法律咨询,“线上+线下”解决法律问题249个。二是“体检式”司法服务。领导班子带头深入企业问急、问需、问诊,将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列入“法律体检”服务名单,“对症下药”提供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健康发展。钟山县法院联合工商联开展“法官进百企,春风行动”,组成“天平护企”服务队对百余家规上企业进行“合规”体检。2023年全市法院共计走访企业127家,解决法律问题165个。三是“雪中送炭式”司法扶持。对于生产经营确实存在严重困难的涉诉中小微企业,在立案时依法减、免、缓交诉讼费,为困难企业提供“雪中送炭”式的司法扶持。2023年以来,贺州法院为48家企业减免缓交诉讼费共计103695.32元,用司法救助的温暖保障了困难企业平等享有诉讼权利。

(二)安企有方,多元解纷齐发力。

树立涉企纠纷“内外双向发力”工作思路,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在内部,以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为依托,整合审判员、调解员、辅助人员开展涉企纠纷诉前调解工作。聚焦涉企纠纷,构建类型化、精准化、智慧化多元解纷机制,建立“多元解纷中心”“心连心工作室”“永慧工作室”等纠纷化解平台,充分利用一审诉前以及二审移送立案前的“空档期”,全程跟进调解,形成“全口径、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解纷模式。两个月内,通过内部调解高效化解涉企纠纷351件。在外部,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联合工商联、工会、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等单位和组织,全面开展涉企纠纷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特邀调解,全市特聘调解员118名,两个月通过诉前调解涉中小微企业案件1065件,调解成功548件。同时,通过社会购买服务,引入金融案件特邀调解员,专项高效化解涉银行、保险、金融纠纷案件。通过各方参与,合力化解涉中小企业纠纷,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护企有力,高效司法加速度。

一是“线上+线下”一站式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办。充分利用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24小时人民法院等诉讼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体系。跨域立案、网上立案、批量立案、在线调解、在线鉴定和保全、网上办理执行申请等,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立案同时对涉中小微企业案件进行标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并对涉企案件办案用时进行实时监督。二是“繁简分流+小额速裁”审判模式,精准施策效率高。全面上线涉企案件繁简分流智能识别系统,全力推广小额诉讼程序,涉企速裁案件推行当日立案、当日送达、当日移交和简化流程、简化庭审、简化文书的“三当日三简化”模式,有效提高审判质效,助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2023年以来,全市法院涉企案件一审速裁适用率90.72%,速裁案件平均审理时长31.6天。

(四)助企有为,巧执纾困解痛点。

一是集中专项快执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中小微企业执行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快速执结涉中小微企业民商事案件206件,执行到位金额1067.38万元;二是善意文明巧执行。将善意文明执行精神实质贯穿案件执行始终,以法治护航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对涉中小微企业执行案件,严格规范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审慎使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手段。钟山法院在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仅有财产为其独资电站,该院果断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变“死封”为“活封”,允许电站继续经营,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三是注重实效惠执行。发挥执行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对适宜和解的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努力帮助企业恢复“造血”功能,为企业脱困赢得机会。

三、法律风险提示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未能充分履行法律义务而导致的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可能对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还可能影响企业的声誉和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合规经营。

(二)商事缔约及履行法律风险

商事缔约及履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一环。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评估合同风险,并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风险预防及应对策略

    1.合同签订前详细审查缔约主体资格:(1)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权威渠道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查询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年检信息、涉诉信息,确定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交易资格、相关法律诉讼情况;(3)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对于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才能从事的业务,更应严格审查相关资质,避免合同相对方存在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情况,继而产生后续违约纠纷。

    2.审查合同标的权属情况:(1)涉及不动产转让或租赁的,预先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合同标的进行查询;(2)涉及动产的,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查询;(3)涉及股权转让的,可在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股权实缴情况,如原股东以专利出资,应核查是否进行专利著录事项变更。

    3.签订合同时明确质量条款:(1)对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登记信息等作出明确约定且避免用俗语;无形资产也应参考进行明确约定;(2)对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期限及方法进行明确约定;(3)若文字无法精准表述,可以采用封存样品、录像等方式,进行辅助锁定。

    4.合同协商过程中明确通知条款:(1)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联系人。尤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避免合同涉诉后,却因难以有效送达对方,影响案件审理进度;(2)重要事项应严格按照约定方式发送通知;(3)对方发来的重要事项通知不规范时,应要求对方予以完善或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弥补。

    5.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违约金进行明确约定,约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违约金条款可针对特定的违约行为进行约定;(2)违约金应与预估损失相当,不足或太高都将被法律重新调整;(3)违约金应与违约时间的长短相结合,时间越长承担的违约责任越重;(4)应对恶意违约予以必要遏制。

    6.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把关收货人身份,大额订单的交付尤其应注意留存签收证据,以防日后出现纠纷。实践中经常出现非合同指定签收人签署结算单,或存在合同未详细约定签收要求的情况。当面临此类风险时,建议如下:(1)要求买方公司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合同明确约定签收人;(3)采用现场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补强证据;

(4)向买方以外的第三方交付货物,必须得到买方的书面明确指示。

    1.对于长期买卖合同,进行阶段性对账,持续性交易要拆整为零,并分阶段签署对账。

    2.合同履行中,如遇违约情形,应当重视,建议如下:(1)在约定的时间、按约定的方式进行催办,保留催办证据;(2)及时固定违约证据,是协商或后期诉讼的基础;(3)对方出现重大违约、长期违约、数次违约等任一情况时,及时维权。

    3.合同主体、重要内容变更,均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债务转移时,对新债务人的资信进行全面审查,慎重作出决定。

(三)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同时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知识产权风险。

风险预防及应对策略

在企业注册时,在企业名称上,应谨慎使用字号,不得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作为字号。利用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誉,不正当增加己方竞争优势,增加交易机会的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避免企业网站注册域名与他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冲突的风险。用不正当手段抢先使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号等,并将其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即“恶意抢注”。“恶意抢注”行为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

(四)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劳动用工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企业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确保用工合规,避免因劳动用工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明确员工权益和义务,规范用工流程,确保用工合法性。

风险预防及应对策略

    1.依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2.充分进行拟招录员工的资格审查、背景调查;

    3.依法约定试用期或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4.依法签到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5.规范考勤管理,依法保存考勤记录;

    6.依法安排年休假及调休,避免因此支付员工三倍工资;

    7.为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8.保障“三期”女性员工权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财税法律风险

财税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风险之一。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法律法规,确保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工作的合规性。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流程,防范因财税问题引发的风险。

风险预防及应对策略

刑法规定了危害涉税征管的多个罪名,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等。其中虚开、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都是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予以规制,避免刑事犯罪风险。

(六)应急处理与法律援助

当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时,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同时,企业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合作,共同应对法律风险。律师团队将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化解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善意文明“惠”执行 助企纾困解难

近年来,贺州市两级法院不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帮助市场主体克服疫情带来的困难,通过“谋快巧惠”执行工作法,切实解决执行难题,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较好实现了依法执行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一、企业经营不善 陷入债务危机成为被执行人

广西某银行与广西某浆纸公司、山西某物贸公司、贺州市某林业公司、杨某新、辛某会、辛某海发生合同纠纷,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贺州中院)判令贺州市某林业公司、广西某浆纸公司支付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和罚息,山西某物贸公司、杨某新、辛某会、辛某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广西某银行向贺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广西某资产公司,申请执行人由广西某银行变更为广西某资产公司。贺州中院依法对贺州市某林业公司名下的工业用地、厂房进行查封并筹备拍卖工作。贺州市某林业公司是当地一家知名林业企业,曾为当地提供了300多个就业岗位。因公司管理不善,加上疫情影响,自2018年开始停产,厂房、林木等优质资产被迫闲置。在经营期间,公司欠下了包括140多名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在内的各类债务。因该公司负责人及高管已经撤离,该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不明,对于是否有必要直接处置该公司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资产尚难以判断。因得知公司还欠有多方债务,且工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职工多次到当地政府上访维权,影响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二、立足大局“谋执行”  企业“腾笼换鸟”获新生

贺州中院一方面协助当地政府开展职工接访工作,向其释明职工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关系,让职工吃下“定心丸”;另一方面组织相关法院及债权人进行协商,全盘分析债务类别,系统研究执行方案。最终,各方一致决定通过司法拍卖引入新的投资人,激发查封财产的融资活力。在司法拍卖过程中,贺州中院克服疫情带来的影响,依托网络平台广泛发布拍卖信息,大力推介当地良好的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到贺州投资兴业,力争实现拍卖价值最大化。2021年6月,经3家竞买人83次出价后,拍卖的资产由广西某家居公司以最高价1.58亿余元竞得,溢价率超出50%。在得知该家居公司在办理各类证件、处置剩余财产等事情上存在困难后,贺州中院主动到厂区走访,并对接当地党委、政府依法开通绿色通道。在多方助力下,家居公司于2021年10月中旬顺利投产,并重新聘用了100名职工返岗务工,预计年产值达3亿元、纳税1500万元。

三、善意文明“快执行”  促成拍卖款分配和解

在得知厂房被拍卖后,公司债权人纷纷通过执行法院向贺州中院发出协助执行函。经统计,除贺州中院自身的执行案件外,还涉及区内外四家法院、30多个执行案件共计170多个债权人,拍卖款分配难度非常大。为确保各类债权能够依法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清偿,避免案件因进入分配方案异议诉讼造成了的案款滞留,法院积极组织各法院及相关债权人进行多次沟通,经过公开、坦诚地沟通和反复权衡,最终各方债权人本着互谅互让,互利共赢原则,就拍卖款分配问题达成和解意见,并一致同意对公司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共计1650多万元优先支付,普通债权人结合自身实际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随后,各债权人各自领取了应得的执行款,本系列执行案件也得以执行完毕。

 

案例二: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案情简介

“阿嬷手作”奶茶店是广西某餐饮公司于2018年在广西南宁市开设的奶茶店,凭借古旧感的装潢设计以及独特的奶茶服务体验,逐渐成为网红奶茶店,现已开设至国内多个城市。某市餐饮奶茶店于2020年开设,其店内装潢同广西某餐饮公司旗下的“阿嬷手作”奶茶店装潢近似,原告广西某餐饮公司发现后,遂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市餐饮店诉至法院。

本案涉及创新型茶饮产业品牌的店铺装潢侵权认定问题。广西某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已证明“阿嬷手作”奶茶店在店铺装饰装潢上通过对不同元素进行组合,具备一定整体性,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足以明显区别于其他奶茶店,已形成自身独有风格;自2018年至今,其在广西区域、广东深圳、上海等地共设立二十余家“阿嬷手作”奶茶店,销售区域范围较广,销量较大,通过多种线下方式和公众号、宣传片等形式对“阿嬷手作”奶茶店进行宣传,持续时间较长,符合“一定影响力”的认定标准。作为成立在后的同业竞争者,某市餐饮奶茶店在店招、桌椅、现场熬煮区、布帘、吊灯、瓷砖背景墙、墙上摆放茶叶罐、店内复古摆件等各元素的特征及组合方式均与“阿嫌手作”奶茶店相似,虽有部分差异,但并不影响店内整体装饰装潢风格近似,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综上,人民法院认定某市餐饮奶茶店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支持新兴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决心。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创新型茶饮产业的品牌服务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及侵权行为认定规则,在该类新兴产业的店铺装修装潢难以用传统知识产权固定权利的情况下,依法保护了创新型茶饮产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奶茶行业的经营者多为民营企业,对于品牌本身的“快消”特性,经营者往往疏于在创业前期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事前保护,容易在其知名度打响后被“山寨”,从而失去市场竞争优势,陷人发展困境。本案通过司法审判鼓励新兴民营企业在发现被侵权时,能积极借助法律手段及时维权,对规范相关行业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具有示范性作用,有效护航新兴民营企业品牌创新、健康发展。

 

案例三:企业重整获新生,打造“交房即交证”的房地产破产审判贺州模式

 

广建公司是贺州知名的老牌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4年,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后增资至3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投资开发。2015年广建公司由于债务纠纷资产被查封,且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他项目运转,通过各种方式将广建公司的资产多重抵押并大量挪用公司资金,从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该企业开发的金泰花园、金泰大厦、爱民小区、汽车城项目约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全面停工,众多购房人反映强烈,多次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复工交房,引起了中央巡视组的高度关注。

为解决众多购房人的诉求,化解社会矛盾,2019年1月,在府院联动、各职能部门强力推动、各方债权人理解支持下,重新启动复工,并将之前的烂尾楼到基本符合交房条件的现状,获得了广大购房户的认可和支持,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由于银行按揭受限、债务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等原因,复工后的实际施工人不愿再继续施工,涉案项目二次停工。

鉴于广建公司涉及人数多、金额大、项目停工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法律关系复杂,通过执行程序确实无法系统解决相关问题,执行部门遂启动执转破程序,将广建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在市委正确领导、自治区高院悉心指导、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理解帮助下,贺州中院受理本案后,仅用5个月24天的时间,成功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以高票赞成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广建公司涉案项目于2021年7月底复工建设,并实现了该企业旗下金泰花园项目412户、金泰大厦247户交房即交证。本案涉及债权人达一千六百多家(自然人/单位),债务总额约为17.9亿元,通过破产重整程序盘活企业资产价值约11亿元,化解诉讼执行案件约330件。广建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实现了全面复工交房,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贺州经济社会发展、营商环境优化、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司法智慧。

该案是房地产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交房即交证的广西首例,得到了人民法院报、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广西法治日报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案例四:暖企服务、司法服务进企业,执行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自2019年4月担任某特钢公司车队物流部出纳至2023年4月。2020年5月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报账时修改ETC通行费清单虚增通行费占为己有。八步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单位某特钢公司人民币1230460.86元。刘某不服,上诉至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退赔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后,执行法官认真翻阅案卷,并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执行法官发现本案有公安机关扣押的刘某用违法所得购买的1140.499克黄金首饰可供执行。八步区法院积极启动联动机制,与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八步区检察院沟通联系,并就该批黄金首饰的评估鉴定、仓储管理以及财产交付等工作进行了协调。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大力配合下,该批黄金首饰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最终以655439.52元成交。本案执行回款后,考虑到某特钢公司远在灵峰镇,到城区办理领款手续比较繁琐,法院遂决定主动上门服务,发放退赔款,获得了企业的好评。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积极联动,在权责明晰的基础上密切配合,汇聚合力,高效处置案涉财产,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贺州两级法院强化内部立审执衔接配合。本案财产刑判项明确、具体,对已在公安机关控制管理下的黄金首饰的财产,在判项中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说明,为本案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外,职务侵占是民营企业内部多发、易发犯罪,大多数与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漏洞有关。贺州两级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被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并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延伸审判执行职能,回访企业听取意见,并送法上门,帮助企业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填补漏洞,有力护航企业发展。

 

案例五:巧用活封促和解 助力企业纾困境

 

“多亏了法官的调解,让我们企业能缓一口气,继续生产经营偿还贷款!”

近日,某矿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来到钟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和法官如是说道。案情简介 某矿产企业因原料价格上涨、市场行情不稳定等原因陷入困境,无力偿还向某银行贷款的一百九十万多元,该银行遂向钟山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后,2024年4月,该矿产企业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便向钟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期间,经查该矿产企业名下有数台矿产机器设备,价值较大,且该批设备仍在继续运转生产,产能较高。如果对机器设备一封了之,企业将失去“造血”功能,同时影响企业上百名职工的工资收入。

经执行法官合议,决定对该矿产企业该批机器设备采取“活封”形式进行查封,责令该企业及法人在法院查封期间自行保管使用。同时,执行法官召集银行及企业双方到庭调解,经法官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仅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保护涉诉企业的持续“造血”能力,避免“执行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充分彰显执行温度。 近年来,钟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全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放水养鱼式”执行措施,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持续为钟山县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六:打造物业纠纷防治融合 多元解纷助企发展

 

案情简介

某置业公司开发了案涉小区,并选聘某物业公司作为前期物业。2023年7月初,某物业公司撤场并将415户拖欠物业服务费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案涉小区业主支付2023年6月30日前的物业费用及违约金。

【主要做法】

2023年7月钟山法院在收到某物业公司的起诉材料后,将情况向县政法委进行汇报,向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工商联以及城北社区进行预警通报,并在县政法委牵头下,召集各部门与某物业公司、业主代表进行座谈,了解调查物业公司与业主的争议之处。同时,深入小区倾听业主诉求,做好诉前研判,避免出现舆情和群体性事件。

经深入了解,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物业服务是否到位以及公摊收费是否合理等。由于双方分歧较大,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钟山法院选取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议焦点的3件代表性案件进行示范性诉讼。在示范性诉讼过程中,采取公开庭审的形式,广泛邀请同一小区业主(潜在当事人)旁听,“以点带面”助力纠纷疏导。在对3件示范性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其中2件业主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根据示范性案件形成的统一裁判标准,为依法高效妥善化解该小区物业服务纠纷,钟山法院充分运用涉房地产纠纷多元解纷中心各成员单位的力量,邀请社区、住建、司法局、工商联工作人员组成调解专班,深入小区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目前已经累计诉前调解并主动履行93件。后续纠纷也在稳步调解中。

为强化后续治理,推动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和完善。经钟山法院向住建局发出司法建议,案涉小区在住建局、镇政府、社区的指导下成立了符合相关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提高服务质量,目前小区的物业管理得到了较大改善。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多为系列案,虽然单一案件标的额不高,但直接影响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易造成业主与物业企业的严重情绪对立,影响社会稳定。贺州两级法院着眼于源头、诉前、诉中、判后四个纠纷发展演变过程,创新打造物业纠纷防治融合“四网过滤”工作法,同时运用“示范性诉讼+司法建议”从源头推动物业纠纷化解,司法护航县域内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持续优化县域营商环境。

 

案例七:调裁执一体化一站解纷:渡企业“难关”,解工人“薪”愁

 

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贺州某农业公司在平桂区羊头镇经营了一片大棚种植各种蔬菜,陆续雇请195名工人即原告在大棚内干活。但因该公司经营出现困境,导致拖欠了该批农民工四至五个月不等的工钱,共计83.26万元。因临近年关,尚讨薪无果,195名工人们便将该公司起诉至了法院,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平桂区法院的法官在仔细研阅案卷材料后,为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迅速到案涉大棚现场勘验调查。经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并非存心拖欠工资,而系经营出现问题,资金周转尚需时日,无法应工人要求及时给付;而工人们大多为羊头镇辖区村民,无法外出务工,且临近年关,迫切需要这些工资养家糊口。双方仅在工资给付时间上存在分歧。

为尽快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平桂区法院望高法庭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来化解解纷。在掌握了案件争议焦点后,法官第一时间将纠纷情况向区政法委、羊头镇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并提出化解意见,争取羊头镇政府支持,汇聚解纷合力。在平桂区法院建议下,政法委根据该批案件特点建立政法委、法院、人社局、羊头政府在内的“法院+N”矛盾联调机制模式,组织工人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召开诉前联调会议,从依法诚信经营、违约后果等方面释法明理。经过多次沟通,双方终于对付款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申请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来保障双方权益。

虽然,案件至此似乎已接近尾声。但主办法官又发现,郑某虽然承认欠薪事实,但是其公司经营出现困境,已举步维艰,主动履行债务存在较大困难。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各部门再次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沟通,被告公司表示,在2024年1月底之前其还有一笔工程款将打入公司账户,其收到账后可以用于支付工人的部分报酬。然而,面对多次失信的郑某,工人们表示无法信任,担心钱转到公司或者郑某账户后,被郑某挪作他用。经过会商,最稳妥的办法由法院保障工人领款。为全力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平桂区法院实行调裁执一体化运作,审判团队与执行团队无缝衔接,由审判团队出具民事调解书,再把执行和解机制前置,将“末端执行”转化为“源头治理”,经协调,各方同意将该笔待收工程款直接汇入法院账户,确保调解书第一期付款能及时兑现。

2024年1月31日,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贺州某农业公司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内将欠薪全部给付了195名农民工。企业经营也恢复了正常。该195件案件结案后,为更好地了解企业后续发展状况,帮助企业合规经营,平桂区法院法官又对被告公司进行了回访,从案件中暴露的问题出发,向企业发送了对症下药的“法律良方”。

典型意义

贺州两级法院在涉企案件办理中,坚持能动履职,强化治理理念,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既努力保障当事人实现真金白银的权益,又积极为企业争取生存喘息的时间。本案中,人民法院主动将司法服务关口前移,从诉前环节发力,充分利用多元解纷机制,积极探索推动调裁执一体化工作新举措,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动,让农民工薪酬得到保障,让困境企业资金回笼“造血”,妥善化解了关乎百名民工生计和企业生存发展的问题,较好地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个案解决是“治标”,帮助企业合规经营是“治本”。为了实现“治本”目标,法院又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涉诉企业回访,为涉诉企业精准把脉开“法律良方”,促进涉诉企业“除痛去疴”良性发展,帮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好”,是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彰显了人民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司法担当。

 

案例八:深入纠纷一线 巧妙化解涉商铺出入通道排除妨害纠纷

 

“感谢法官给我铺面找到出口, 开门做生意就讲究和顺发财!”

   “铺面大了顾客也更多了!”

春暖花开季,钟法官接连收到同一案件的三位当事人打来的感谢电话。他们是商铺相邻的三方当事人,因一起公共通道排除妨害纠纷,争吵了大半年,如今实现案结事了、三方共嬴。

一、进出无门商铺闲置

王某早年一手购入一套位于某商场二楼东南角的小面积、产权式商铺,购置之初即和相邻一侧的多家商铺一并出租给某日料店,并出于端头空间利用最大化的目的,对附近公共通道原始格局进行了改造、修建了隔墙等。一段时间后,日料店负责人因与王某就租金问题未达成一致,不愿再继续承租王某的商铺,但由于原始格局已更改,王某的商铺缺少单独出入口,现有两个出口分别通往相邻的日料店、口腔诊所,导致王某的商铺大半年时间都没能顺利出租。

王某也试图和左右邻居商量拆除隔墙、恢复单独出入通道,但因拆除费用、通道宽度、消防改造验收等原因迟迟未能谈拢。眼看出入无门的商铺只能闲置,着急的王某将日料店、口腔诊所、案涉大楼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排除妨害、恢复商铺最初规划的通行状态。

二、现场勘察消除对立

“你们就是存心不让我好过,知道这一层就剩我一家孤零零的铺面。”

“我们可没占你的地方,这格局老早就这样。”

“又不是故意断你的路,大不了让你家客人从我们店里过呗。”

各说各理,互不相让。立案后,法官发现王某与日料店、口腔诊所三方对立情绪严重,一见面就争吵不停,第一次调解无功而返。

眼看案件办理进度就要停滞,法官决定到现场一探究竟。“这是商铺现有出口吗?这条通道宽度是多少?”法官俯下身子,拉出尺子,逐一仔细测量商铺及出入口尺寸,并不时向周围的人员询问。在场的三方负责人看在眼里,心中怒火渐渐平息下来,态度开始好转,一边帮着测量一边回答法官的问题。经过实地勘察与走访,法官进一步了解到,日料店、口腔诊所都已开业多年,除王某的商铺外,所在楼层的其他小产权式商铺均已被两店家承租,商铺格局难以改变。无论以判决方式支持哪一方的诉求,都难以让对方信服,上诉、执行或衍生的更多诉讼还将带给各方诉累,治标不治本。那该如何实质化解这起纠纷呢?法官反复思考后,认为还是得以调解寻找“最优解”。

三、拆墙为下攻心为上

在走访沟通中,王某透露出一个信号,那就是他的诉求核心不在于拆隔墙、恢复通行,而在于解决案涉商铺的出租问题。而从日料店、口腔诊所负责人整个下午配合调查、帮忙测量的举动来看,三方关系也并未陷入“僵局”。“再努努力,他们或许还有合作的空间”,法官给自己打气。

法官随即改变调解方向,奔着协调解决王某商铺承租问题,与日料店、口腔诊所负责人分别沟通。“纠纷一日不解,你们一日受诉累。中间空着个铺面,看着就不旺,对两边生意都有挺大影响。若租给新人,也不知道会是怎么个情况,都难以预料。不如换个角度,试着扩大经营,寻找新商机。”法官的循循劝导慢慢说动了两家负责人,“和气才能生财嘛!大家都换位思考下,出来做生意都不容易”,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王某与口腔诊所就案涉商铺签订了租赁协议,案件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隔墙不用拆了,隔在我们三家之间的“心墙’却打通了。”卸下心头包袱的王某连连向法官道谢。

 

案例九:依法适用公平原则 酌减租金助企纾困

 

近日,法院在一起房屋合同纠纷案件中,坚持发挥司法裁判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依法适用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数额,引导当事各方合理分担风险,助力被告企业渡过难关。

在原告徐某等多名业主与被告某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告某盛公司拖欠租金,原告徐某等多名业主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支付拖欠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作为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在双方未能就租金减免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被告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占用涉案房产期间,应向原告支付租金或使用费。但考虑到案涉纠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疫情防控措施确实对被告使用涉案房屋造成一定的影响,故综合考虑相关情况,结合被告租赁涉案房产的用途,根据公平原则,法院依法酌定判决减免被告部分租金。

接下来,贺州两级法院将牢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线,积极为企业“雪中送炭”“排忧解难”,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贺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十:善意保全促和解 助力实现三方共赢

 

近日,法院在一宗财产保全案件中,瞄准纠纷症结,能动履职、居中调和,不仅顺利化解僵局、助推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更实现三方共赢,避免一案结、多案生。

在原告段某诉被告和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装修工程款991万元。审理期间,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和某公司在某广场一楼、二楼、四楼的所有室内设备、物资进行财产保全,以人民币991万元为限。收到原告保全申请后,主审法官经与原告沟通得知,原告意欲保全上述财产的原因在于,被告和某公司可能存在履行能力有限、银行账户没有现金的情况。合议庭经依法审查后作出保全被告上述财产的裁定。现场查封当日,在对被告和某公司名下动产进行盘点时,其经营场所的房东却当场提出异议,表示因被告和某公司未及时缴纳房租,上述动产应属于其留置范围。主审法官马上与被告联系,经沟通得知,被告的餐饮场所存在经营困难,导致其支付工程、房屋租金等均存在困难。

法官在详细了解了房东与被告和某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后,耐心向房东解释留置权规则,分析该案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争议点。同时,主审法官重点引导各方认识解决纠纷的最优解,在于推动被告正常开业经营,这样各方才有希望得到应有的款项。经过充分的沟通协调,三方均表示愿意协商调解。最终,房东同意减免部分租金,被告和某公司同意分期支付原告款项,原告主动撤诉。

该案中,主审法官坚持能动履职,秉持为当事人纾困解难、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主动“跳出”案件,瞄准症结解纷争,不仅帮助原告在短时间内拿到了工程款,还通过与案外人即房东的及时全面沟通,有效避免了房屋租赁纠纷的产生,减少各方诉累,为被告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了多方共赢。

 

案例十一:用人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履行正常离职手续

 

案情简介

曾某某原系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为配药工,于2008年1月进入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约定至2023年1月4日止。2022年12月14日,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停止生产并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通知全体员工自2022年12月14日起,暂时停止上班,员工停止上班期间,公司停止向员工支付薪酬,期间员工可自谋职业。之后,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便未再向曾某某发放工资,亦未为曾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曾某某等人以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欠缴4个月社会保险及工资为由,于2023年3月28日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原告曾某某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仲裁委认为曾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曾某某不服该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确认曾某某与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5日终止;二、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曾某某经济补偿金60825元;三、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曾某某停工停产期间工资2983元。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已明确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如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用工关系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此后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如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享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劳动关系终止权,劳动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双方之间仍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本案曾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终止。

民营企业在处理上述用工关系时,应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劳动关系。即使停工停产是由于办公室拆迁引起,但职工本身并无过错,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正常手续,安置员工,而非仅是以通知的形式停工停产,停发工资,停止购买社保,要求职工自谋出路。

案例十二:既不签订合同,又不严审对接人员身份交易存风险 

 

案情简介

原广西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某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莫某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水泥,原告按约定数量和规格供应水泥,并由原告安排车辆将水泥运送至贺州市平桂区望高管理区水岩坝附近的宏发矿业项目处。后原告公司员工廖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莫某多次催款,双方口头约定货款于2022年9月10日前支付。因未按约支付货款涉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称被告莫某系被告广西某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且双方在微信已经对双方的交易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广西某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诉讼中,被告广西某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案涉货物联系和购买均是被告莫某负责,从未体现被告莫某是代表被告广西某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水泥等客观事实,且案涉货物并非是被告广西某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莫某是被告广西某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被告莫某是代表公司向原告购买水泥,但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广西某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案涉货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在交易中往往存在用交易习惯与交易对象进行交易,存在仅与对接交易的人员进行交易细节、数量、单价等方面的沟通,导致未与对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之后又未能与交易对象共同对账加盖公司公章。企业存在法律误区,认为对接人员代表公司进行交易,可以就此向对应公司主张货款的支付,不注意核实对接人员与公司的关系,更不注意对接人员是否具有表见代理的表象,之后又未能与公司核实对接人员的身份并与公司进行对账。在诉讼中,一旦公司对对接人的身份及交易行为不予认可后,企业将面临部分败诉的风险。建议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注意审查对接人的身份,积极促成交易双方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由交易双方对交易的金额进行书面的对账确认,避免被告不认可交易行为及结算的法律风险。


 
来源: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