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案情】
被告石家庄某商贸公司在某网络平台经营某旗舰店,销售内蒙古某食品公司生产的亚麻籽油,宣传该产品为有机亚麻籽油,并承诺“假一赔十: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现金券赔偿”。原告陈某某通过该平台向被告经营的旗舰店购买上述品牌有机亚麻籽油礼盒装5L食用油6瓶,共计714元。原告收到快递后开启1盒食用,事后检查货物情况,发现商品包装上并未有有机码认证标识,认为被告构成欺诈行为,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同意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原告损失。
【裁判结果】
八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关于被告的宣传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被告在其网络平台旗舰店发布的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信息系被告对案涉商品发布的广告内容的一部分,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原告在购买案涉产品时,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均为“有机亚麻籽油”,但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有机食品。被告辩称案涉产品为有机产品,但未能提交其享有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资格的证据,亦未向法院提交有机产品销售证,无法证明案涉产品为有机产品。据此,被告发布与商品真实信息不符的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存在欺诈情形。
原告要求十倍赔偿应否得到支持?被告销售的亚麻籽油是合格产品,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将其亚麻籽油假冒有机食品予以销售,庭审中原告亦确认食用案涉亚麻籽油后并未产生不良后果,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故其主张价款十倍赔偿,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被告应当按照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即赔偿原告2142元。案涉产品虚假宣传,影响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高质量的商品,但优劣程度往往参差不齐。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能心存侥幸。被告作为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负有向消费者全面、客观、详尽、真实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宣传,以保障消费者全面了解所购商品。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有机食品时,不要被商家的虚假信息所迷惑,而要仔细核查食品包装上是否标注有机食品、有机码及商家是否持有有机产品销售证件。同时,要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在遇到以次充好的情况下要及时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明知是假药,仍从龙某某处以1元一颗的价格购买29000元的“纯中草药补肾壮阳养生丸”,然后通过摆摊、邮寄等方式以平均1.5元一颗的价格出售,销售金额43500元,非法获利14500元。廖某某等人向陈某甲、黄某某购买过“纯中草药补肾壮阳养生丸”。同日,黄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摆摊贩卖假药时,被当场抓获并在其摊位查获药品一批。经检验,黄某某处扣押的药丸中检测出他达那非和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10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乙明知是假药,仍从龙某某处以1元一颗的价格购买9700元“纯中草药补肾壮阳养生丸”,然后通过摆摊、邮寄方式以平均1.5元一颗的价格出售,销售金额14550元,非法获利4850元。赖某某向陈某乙购买过“纯中草药补肾壮阳养生丸”。2022年8月23日,陈某乙在贺州市八步区江边贩卖假药时,被当场抓获并在其摊位查获药品一批。经检验,陈某乙处扣押的药丸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明知是假药,仍从龙某某处以1元一颗的价格购买25739元“纯中草药补肾壮阳养生丸”,然后通过摆摊、邮寄方式以平均1.2元一颗的价格出售,销售金额30886.8元,非法获利5147.8元。2022年8月29日,邹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江边贩卖假药时,被当场抓获并在其摊位查获“壮阳补肾丸”5颗。
【裁判结果】
八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邹某某向他人销售假药,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350元,依法没收相关药丸。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八步区人民法院将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审判机制效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坚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切勿通过路边小摊、社交软件等渠道从无资质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如发现无资质销售药品等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反映。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某加工店内,在明知黎某某、严某某等人贩卖的是毒死的狗的情况下,分别于2023年1月11日以1580元的价格收购了四只被毒死的狗,于2021年1月12日以37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只被毒死的狗,并以每斤21元的价格将前两次收购的毒狗出售,获利4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1月13日又以720元的价格收购了两只被毒死的狗,同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某店内当场缴获其收购的两只被毒死的狗。经贺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两只死狗中均检出琥珀胆碱。
2021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羊角山附近,在明知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贩卖的是毒死的狗的情况下,仍然以2380元的价格收购了七只被毒死的狗,并将毒狗出售,获利350元。
【裁判结果】
八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上缴国库,并责令被告人张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80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在利益诱惑面前,一些不法商家铤而走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警醒广大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者要引以为鉴,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切勿投机取巧,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食品安全常识,做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起,被告人谢某盛通过微信结识马某良,并从马某良处多次购入多包“九龍中药丸”,谢某盛在明知“九龍中药丸”是假药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将该药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106700元。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九龍中药丸”含有双氯芬酸钠、吡罗昔康、醋酸泼尼松。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九龍中药丸”为假药。2023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贺州市姑婆山大道18号将谢某盛抓获归案。2023年9月7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某盛犯销售假药罪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份起,被告人谢某盛通过微信结识马某良,并从马某良处多次购入多包“九龍中药丸”,谢某盛在明知“九龍中药丸”是假药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将该药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106700元。
经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九龍中药丸”含有双氯芬酸钠、吡罗昔康、醋酸泼尼松。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九龍中药丸”为假药。
被告人谢某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销售假药,其行为破坏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盛犯销售假药罪成立。综合全案案情,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谢某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初,被告人廖某某在利欲熏心下,接受一名陌生男子推送的壮阳药后,将其放到自己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销售,双方约定获取利益平分。8月8日,经群众举报,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廖某某销售的疑似壮阳药进行查获,并对其中的“狼1号”“虫草鹿鞭王”等6种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送检的6种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标签说明出具了认定报告,认定廖某某销售的上述6批次产品均为假药。
【法院审理】
钟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 温馨提示】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着社会和谐稳定。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还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和保健品时应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和途径进行购买,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谨防药品销售骗局。在发现可能涉及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