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以每箱6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多次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奔富407红酒,再分别通过物流公司以邮寄的方式以每箱2699至3199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并收取相应的货款。至案发时,陈某某销售假冒奔富红酒800多箱,销售金额达250多万元;朱某某销售假冒奔富红酒700多箱,销售金额达200多万元;池某某销售假冒奔富红酒240多箱,销售金额达68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3月14日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对涉案红酒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杜布兰兹有限公司(外商)作为“奔富”商标注册持有人,授权某贸易有限公司全权代理其在中国境内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采取相关合法行动,广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某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下对上述注册商标及商标标识的真伪作出的鉴定结论在性质上属于被害人陈述。结合三个被告人均明知涉案红酒来源不合法的供述,上述以鉴定结论形式出具的被害人陈述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且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危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精神,加大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戒、威慑、预防功能,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并运用财产刑加大对“售假”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维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及知名品牌的声誉,努力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审理法院: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