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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九)
作者:广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4-09-02 11:36:32 打印 字号: | |


某铝业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铝业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22年8月,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1.19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10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过线上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总部所在地位于贵州遵义,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大多位于外省,而在这一阶段因受到疫情防控的影响,对外省财产的调查处置受到较大影响限制,调查工作进展陷入僵局。执行调查的同时,法院一直积极联系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引导劝诫其主动履行相应债务,但该被执行人履行态度始终较为消极。


    在查清事实后,法院综合研判各方面实际情况,决定将“执行六预”措施与异地执行相结合,于2023年4月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预罚款、拘留告知书》,并由案件主办法官带队实地上门进行督促引导,限其2023年5月15日前清偿全部债务,否则将面临对公司罚款500000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拘留15天的处罚措施。被执行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某铝业有限公司沟通履行义务的相关事宜。最终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督促引导下,申请执行人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得以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2023年6月,该案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得以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执行中的预拘留、预罚款等预处罚执行措施,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一种工作方法。通过对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法律意识不强、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普及法律、释法说理,彰显司法权威,能够达到“寓教于执”的效果,在刚性的执行工作中很好地兼顾了柔性。同时,本案发生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企业在建工程施工也受到影响,通过预告处罚措施一次性推动双方和解,既切实维护债权人企业的胜诉权益,又避免被执行企业“雪上加霜”,跨省执行成本也最大限度降低,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行温度,有力促进多方实现共赢。(审理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