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八)
作者:广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4-08-11 11: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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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与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支付本金3.78亿元及利息。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为避免超标的处置财产,法院首先对被执行人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约3.5亿元的两处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挂网拍卖,无人竞买流拍。此后,又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进行分批次评估拍卖,因财产众多及涉及划拨土地、老旧房产等问题,处置程序繁琐,案件推进需要较长时间。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曾以执行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执行推进缓慢为由信访,还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上级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 为尽快妥善处理该案,法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促使案件执行完毕:一是做足“加”法,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上级法院汇报,侧面敦促该企业积极履行债务;全面加紧财产查控工作,为案件执行加锁;采用精准评估策略,对财产分批评估、分批处置,倒逼被执行企业积极履行。二是做足“减”法,通过暂缓采取信用惩戒以减轻被执行企业融资压力,精准采取查封措施、减少财产查封涉及面以减轻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三是巧用“现金+债转股”的执行和解方式,以被执行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良好的经营实力和信誉为案件和解提供可行性。最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3.8亿元,并由其上级集团公司协调将价值2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主体名下,案件圆满执行完毕,保持了被执行人上级集团的良好企业信誉。 企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既要保障金融实体经济,也要防止企业因执行受困,影响职工就业与民生保障。本案中,法院创新执行方式,坚持执行与服务并重,以“现金+债转股”和解方式执行完毕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了区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兑现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又助企脱困重生,成功挽救了被执行企业免遭强制执行而陷入破产,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民利,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审理法院:北海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