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七)
作者:广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4-07-10 11:32:5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北海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某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房屋征收补偿案
原告北海市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于2000年经生效民事裁定,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某市政府于2017年9月发布《收回国有土地公告》,案涉房屋项下土地在收回范围内。2018年9月,第三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通过竞拍取得案涉土地,并与被告某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约定相关补偿工作。经评估,案涉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值为98.95万元,各方予以认可。船舶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拆除,因补偿款未支付,于2023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支付该补偿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分两期向船舶公司支付案涉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98.95万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剩余补偿款。结案时,该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到位,船舶公司已全额领取协议约定补偿款,投资公司开发利用土地的障碍也进一步排除,实现多方共赢。 本案为涉企征收补偿案,被征收人、土地竞得人均为企业,且发生在后疫情时期,各方均面临经济下行压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时,既要确保政府征地项目的顺利推进,又要坚持全面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保稳定促发展。本案中,审理法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行政审判理念,依法、精准调解,促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依据征收中心委托评估结论确定案涉补偿款,依法保障被征收人企业得到及时、公平、合理补偿;二是依法以调解书结案,解除行政机关被追责的后顾之忧;三是通过调解推动土地竞得人企业自愿代付补偿款,缓解地方财政困境,同时约定分期支付,缓解土地竞得人企业的资金压力。通过法院努力,本案以调促和,实现案结事了、政企和睦,依法为企业保驾护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本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也为同类争议处理提供经验参考。(审理法院: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