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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六)
作者:广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4-06-20 11:28:55 打印 字号: | |
南宁某担保公司诉某投资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原告南宁市某担保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某投资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与案外人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签订的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某投资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等案涉其他10位被告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因南宁某投资公司未能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案外人于2022年5月向原告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原告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后,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南宁国际商事法庭)提起本案追偿权纠纷。

    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后,启动诉仲调联动纠纷解决机制,与广西商事调解协会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同时考虑到本案系涉外案件,为提高涉外执行力,引导原被告通过仲裁裁决确认和解协议。原告首次尝试选择涉外仲裁,对仲裁裁决执行效力及其一裁终局性存有疑虑,为此,南宁国际商事法庭联合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为原告详细介绍法院对仲裁裁决执行的相关问题及仲裁规则,经过多次多种方式的释法悉理,原被告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此后案件转由仲裁机构以仲裁裁决方式确认和解协议予以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东盟庭审中心自成立以来首次运用诉仲调联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的一起涉外商事案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展现了高效、顺畅的运行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自立案至达成和解协议,再到转入仲裁程序确认仅历时两个月,实现了涉外民商事纠纷司法联动解决的“加速度”。(审理法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