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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三)
作者:广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4-03-16 11:23:24 打印 字号: | |

柳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柳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是柳州知名企业柳工集团的一级供应商。2021年以来,受股东纠纷以及债务担保等非生产经营性因素影响,某机械公司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资金链极度紧张,无法实现正常生产原料采购,并拖欠巨额职工工资。为了挽救企业,该机械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除了解除保全、清产核资等常规动作外,针对该公司大额回款以远期票据为主,生产原材料供应不足,订单量下降等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协调本地金融机构为票据贴现争取到最低利率,降低贴现成本,缓解了该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困境。此外,审判团队主动深入企业,释法说理,努力争取某机械公司产品的主要供应对象柳工挖掘机公司的支持,使其恢复了对某机械公司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的信任。通过以上“量体裁衣”式的纾困措施,某机械公司生产经营逐步回归正常,为后续重整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继续经营期间,该公司实现产值1600余万元,利润100余万元。

    在企业重整过程中,为了促进某机械公司资产价值的最大化,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采取“出售式重整”的思路,将机械公司的资产(包括营运价值、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存货等动产)进行整体拍卖,实现近5000万元的溢价变价所得,并在破产受理后八个月内完成资产交割,全额清偿职工债权500余万元、税务债权700余万元,避免因企业清算倒闭引发的近200名员工失业等社会问题。


【典型意义】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真甄别重整价值,及时启动破产保护机制,针对某机械公司以非经营性债务为主、厂房机器设备状况良好、职工队伍较为完整、今后具备重整可能的特点,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采取各项措施,为该公司赢得最佳重整的时机,有效遏止债务规模越滚越大、积重难返。一是主动作为,促使“及时止血、恢复造血”。面对某机械公司遭遇的经营困境,法院主动对接金融机构、上下游合作伙伴,沟通协调资金、定单支持,重塑企业形象和价值,为该公司破产期间的继续经营创造有利条件,为后期顺利重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另辟蹊径,以“出售式重整”方案助力企业涅槃重生。法院将某机械公司主营业务移交给新的投资主体,降低了某机械公司股东纷争及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重整的不利影响,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达到了投资人、企业职工、债权人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既保障了职工民生,也最大限度维护了企业各方合法权益。(审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