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某工程公司诉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原告南宁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局签订86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学校建设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36亿元,被告应按工程进度分9期支付工程款。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多所学校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对工程总造价、利息及税费等问题提出异议,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经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合计约1.2亿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一方面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占用其资金,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另一方面被告认为原告所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重新核定工程造价。考虑到本案不仅涉及当地86所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安全问题,也涉及党政机关拖欠工程款,影响政府公信力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院以“边审理、边汇报、边调解”方式,一边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和被告的履约顾虑,一边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情况,争取党委政府出面协调和支持,督促被告主动履行。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法院耐心释法说理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在一审阶段圆满解决,有效缩短了解决商业纠纷耗时,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系民营企业与机关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处理结果能否体现公正与效率,是良好营商环境的试金石。案件处理中,主办法官始终秉持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坚持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既向民营企业耐心释法说理,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又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督促党政机关诚信履约,最终促成调解,实现案结事了。该案体现了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让民营企业得以持续回笼欠款,提升“造血”能力,同时有效维护了政府形象,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各方投资者敢于投资、安心投资、乐于投资,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起到示范作用。(审理法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