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责清单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理自治区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依法审判由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六)审判自治区高级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本市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业务上监督、指导和工作上的统一协调、指挥。
二、风险清单
(一)立案环节
1、违反立案登记制,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拖延立案、阻挠立案。
2、与当事人、代理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案件。
3、为不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执行费用。
4、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二)审判环节
1、违反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的行为。
2、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拘留、罚款、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在鉴定、评估、拍卖等环节中为当事人通融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操纵结果。
3、违反审判管理有关规定,超审理期限办理案件、不及时办理案件卷宗的移交,影响质效的。
4、合议庭成员违反规定,互给人情,相互妥协,为当事人或代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执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者未按决议制作、审核、签发裁判文书;不执行上级法院判决、裁定、决定。
6、不如实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提供虚假案情;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
7、其它枉法裁判行为。
(三) 执行环节
1、在执行审查类案件立案、办理各类执行案件环节谋取私利;违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违规进行司法拍卖、变卖。
2、执行案款账户开设不规范,执行案款未进入“一案一账号”或由第三方管理,不依照规定按期发放执行案款;违反规定保管、使用执行款物,或截留、挪用执行款物,或违法处置和分配涉案款物。
3、不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法执行或以执代审;违法超执行实施期限、审查期限,对执行行为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信访,不按规定程序审查或不予审查;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违反自愿原则,迫使当事人、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违反法律裁定以物抵债。
4、其他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行为。
三、防控清单
1、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完善制度体系,确保主体责任逐级传导、层层压实。
2、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
3、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廉政风险隐患抓早化小,及时处置。
4、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洁教育、保密教育,引导干警坚决守住用权、做人、处事、交友的底线,以优良的司法作风展现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5、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严禁”等规定,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作为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
6、加大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作风纪律检查力度,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强化结果运用,实现成果转化。
7、坚持以司法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强职业能力培训,提高司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8、严格落实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规章制度,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