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幸成为亲属是一种缘分,然而,钟山县人民法院公安人民法庭近日却审理了一起婶子与侄媳妇之间因排污管修建问题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剑拔弩张、互相伤害,造成不良影响。最终,法官依法判决被告钟某英赔偿原告陶某英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51.42元,原告自行承担551.42元。
该县清塘镇的陶某英与钟某英系婶子与侄媳妇关系,两家相邻而居。钟某英家排污管道临陶某英家修建,双方因此发生较深矛盾。2020年10月20日傍晚,陶某英看到污水从管道流出,异味浓重,对其一家的生活造成影响,在多次与钟某英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用水泥将管道排水口处堵住。
钟某英看到后,强制把水泥挖走,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陶某英用铲子砸裂了排粪管的出水口,两人发生肢体冲突,陶某英受伤。事发后,经清塘派出所接警处置,陶某英与钟某英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陶某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钟某英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00多元,因陶某英身体不适,法官为了方便当事人,便通过云上法庭的方式让其委托人覃某远(陶某英远在外地务工的儿子)参加庭审。
关于陶某英请求赔偿项目和数额问题,根据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02.84元。鉴于双方都有过错,法官最终依法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官温馨提醒: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应该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而不是试图通过争吵、打架的方式把事情解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