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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冒充女子与他人恋爱——犯诈骗罪,领刑三年六个月退赔诈骗款
作者:卢春燕  发布时间:2021-06-24 08:44:58 打印 字号: | |

左某某冒充女子与他人谈恋爱,骗取他人近4.5万元。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2019年8月9日,左某某在和被害人左某微信聊天时,以介绍女朋友给左某为由,将自己新注册的一个微信号推荐给左某。此后,左某某就利用该微信号冒充离异女性“黄俏”和左某谈恋爱。在取得左某的信任后,左某某冒充“黄俏”在微信上以借钱上车牌、交医疗费和购物等各种理由骗取左某给其微信转账和发微信红包。期间,左某怀疑自己可能被骗,左某某则以帮“黄俏”担保还钱为由,继续欺骗左某钱财。一直到案发,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左某某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左某共计44607.4元。2020年11月18日,经多次追讨“借款”未果后,被害人左某向警方报案。案发后,警方于2020年12月29日将左某某传唤归案,并依法扣押作案工具玫瑰金色iphone6s手机一部。  

昭平法院审理认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左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左某近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昭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昭平县法院
责任编辑:侯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