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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桂11破2号
作者: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7-16 17:14:39 打印 字号: | |

 本院根据贺州市隆茂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621日裁定受理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本院作出决定指定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广西汇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18918日期间向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请债权人前往管理人办公楼进行现场递交纸质申报材料(地点:广西贺州市江北中路200号经成大厦803号房;联系人:黄健光律师,联系电话:15289673821),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终结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1023日上午9点召开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载明代理参会表决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合法证明和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贺州中院
责任编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