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等特困定期救助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司)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缓诉讼费,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㈠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与对方当事人具有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材料;
㈡当事人是残疾人的,应当提交残疾人管理机构颁发的《残疾人证》;
㈢当事人是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优抚对象补定抚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㈣当事人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像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㈤当事人是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像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群众救助证》或《特困群众救助卡》;
㈥当事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影响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灾民救助卡》;
㈦当事人是农村“五保户”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供养证》;
㈧当事人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㈨、当事人是正在接受法律援助对象的,应当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
㈩、当事人是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当提交单位主管部门及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该单位性质的证明;
五、当事人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而经济确实困难的,城市居民可以提交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农民可以提交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六、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论处。